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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纜耐壓儀在電力電纜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中的作用
點擊次數:496 更新時間:2022-10-08
電纜耐壓儀在電力電纜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中的作用
11電力電纜線路
11.1一般規定
11.1.1對電纜的主絕緣作直流耐壓試驗或測量絕緣電阻時,應分別在每一相上進行。對一相進行試驗或測量時,其它兩相導體、金屬屏蔽或金屬套和鎧裝層一起接地。
11.1.2新敷設的電纜線路投入運行3~12個月,一般應作1次直流耐壓試驗,以后再按正常周期試驗。
11.1.3試驗結果異常,但根據綜合判斷允許在監視條件下繼續運行的電纜線路,其試驗周期應縮短,如在不少于6個月時間內,經連續3次以上試驗,試驗結果不變壞,則以后可以按正常周期試驗。
11.1.4對金屬屏蔽或金屬套一端接地,另一端裝有護層過電壓保護器的單芯電纜主絕緣作直流耐壓試驗時,必須將護層過電壓保護器短接,使這一端的電纜金屬屏蔽或金屬套臨時接地。
11.1.5耐壓試驗后,使導體放電時,必須通過每千伏約80kΩ的限流電阻反復幾次放電直至無火花后,才允許直接接地放電。
11.1.6除自容式充油電纜線路外,其它電纜線路在停電后投運之前,必須確認電纜的絕緣狀況良好。凡停電超過一星期但不滿一個月的電纜線路,應用兆歐表測量該電纜導體對地絕緣電阻,如有疑問時,必須用低于常規直流耐壓試驗電壓的直流電壓進行試驗,加壓時間1min;停電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電纜線路,必須作50%規定試驗電壓值的直流耐壓試驗,加壓時間1min;停電超過一年的電纜線路必須作常規的直流耐壓試驗。
11.1.7對額定電壓為0.6/1kV的電纜線路可用1000V或2500V兆歐表測量導體對地絕緣電阻代替直流耐壓試驗。
11.1.8直流耐壓試驗時,應在試驗電壓升至規定值后1min以及加壓時間達到規定時測量泄漏電流。泄漏電流值和不平衡系數(zui大值與zui小值之比)只作為判斷絕緣狀況的參考,不作為是否能投入運行的判據。但如發現泄漏電流與上次試驗值相比有很大變化,或泄漏電流不穩定,隨試驗電壓的升高或加壓時間的增加而急劇上升時,應查明原因。如系終端頭表面泄漏電流或對地雜散電流等因素的影響,則應加以消除;如懷疑電纜線路絕緣不良,則可提高試驗電壓(以不超過產品標準規定的出廠試驗直流電壓為宜)或延長試驗時間,確定能否繼續運行。
11.1.9運行部門根據電纜線路的運行情況、以往的經驗和試驗成績,可以適當延長試驗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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